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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为代理机构立“行规”
发布日期:2015-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63

    日前,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转发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就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消除各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该市明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确因时间、技术和人力等难以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应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退回同级财政部门,由采购人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或以合作等形式联合代理采购。
  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费由谁支付?怎样支付?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及招标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已被取消,为厘清权责关系、节约财政资金,该市要求,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由采购人支付,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采购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信息,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
  该市还要求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收费行为。采购代理机构除按规定向投标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标书费外,不得收取报名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投标保证金、标书费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书面告知。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同级国库。
  此外,该市强调,采购信息、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决定均应依法公开。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陕西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模板格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缩减或变更开标时间、供应商响应时间、标书发售时间、公告变更时间等,不得有选择地发布公告信息。符合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适用情形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各县区财政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集中汇总,统一报省财政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专栏发布。
  为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市还提出了坚持政府采购市场进入自由、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和审查、严格审查采购文件等具体举措。(李文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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