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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阶段招标评审评估中介服务
发布日期:2015-07-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61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将两阶段采购模式引入厅内各部门评审评估中介服务采购项目,即先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资格,再开展专项竞争谈判,通过竞价选择供应商。入围供应商资格结果可共享。
    据了解,2014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确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有关规定,针对厅机关及厅属各事业单位采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等评审评估中介服务项目,该省财政厅制定了新的操作规范。
    操作规范明确,专项竞争谈判遵循以下程序:专项谈判实施计划备案;编制专项谈判采购文件;邀请入围供应商;随机抽取或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结果公告;合同备案。
    按照不同项目的采购金额,省财政厅规定,购买入围供应商服务费用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厅采购单位自主择优选取入围供应商,协商价格、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采购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厅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按照上述程序与入围供应商开展专项竞争谈判;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厅采购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开展专项竞争谈判。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厅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
    省财政厅强调,除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自行采购的情形外,厅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选择入围供应商。一个财政年度内,不能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项目拆分后多次采购,规避专项谈判以及招标采购。
    为提高采购效率,省财政厅规定,入围供应商资格结果本厅内可共享。即,财政厅任何一个采购单位已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资格的,其他单位可共享预招标入围供应商资格结果,无需重复招标。工作需要时,按程序在入围供应商中开展专项竞争谈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厅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省财政厅还要求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做好对供应商询问、异议、质疑的答复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云采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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