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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政府花钱买了啥 一点鼠标就知道
发布日期:2015-07-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02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发布平台、发布时间、发布主体及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明明白白地“晒”在公众面前。公众登陆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点点鼠标,就能知道政府部门购买了些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该市要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即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在发布时间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发布主体及程序方面,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报送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
  西宁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政府采购合同“晒”到“桌面”上,便于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相互对照,监督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也便于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避免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为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方面,该市规定,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将合同交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将合同报监管部门备案;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将合同报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并建立政府采购合同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此外,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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