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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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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也是市场竞争力
发布日期:2007-12-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5

     日前,《南京日报》报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通近两年来,南京市检察院已经开出将近四千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查询者所要查询的对象均未发现行贿犯罪记录。有意思的是,“自查者”居多,而且不少是到外地参与投标的单位及个人。“无行贿记录”,成为他们参与竞争的“廉洁证明”。

  据悉,这个系统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几个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收集因行贿行为被法院判刑的犯罪资料,列出“黑名单”,供社会查询,让行贿者付出代价。检察机关建立的这个系统,实现了检察机关办案与其他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资源、信息的有效利用,推动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身预防,对市场环境中的个体也具有威慑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重视自身的诚信,不敢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个规定是政府采购质量、信誉的保证,更旨在警示有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诚实守信,以捍卫政府采购市场要求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少采购单位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将这一条款明确写入其中。
 
  哪些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这些记录从何而来?以往,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黑名单”外,工商、质检、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记录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受贿、行贿等深层问题并未涉及。又由于各部门档案不能互访,各地区信息并不共享,造成了某供应商在甲地贿赂被禁止参与投标后,“转战”乙地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问题,联合多部门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势在必行。

  廉洁靠自觉,更靠监管机制的约束。当廉洁成为投标供应商的竞争力,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 

来源:零度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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