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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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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分数不属信息公开范畴
发布日期:2015-07-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14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一个中央空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开标大会上,工作人员逐一唱标并让供应商代表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随后,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发现A公司的投标总报价与单价汇总金额不符。评审小组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澄清,A公司经核对,发现在单价汇总过程中因马虎导致错误,并书面签字确认总报价。评审小组以其更正后的总报价作为价格分技术基数,通过综合打分,A公司排名第一。
    评标结束后,因采购人无法第一时间提供中标供应商确认函,此项目又倍受关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网上发布了此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公布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名单。第二天,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中心未公开综合评分排序前三名的具体报价及评分分数。采购中心答复称“后期中标公告里将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评分分数不属于对外公布的范畴”。
    评标结束后第四天,在收到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确认函后,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又提出书面质疑: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与唱标金额不一致;采购中心在向采购人递交评标前三名名单时,未提供相关价格及评分分数,在实际投标金额和唱标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还不公布相关数据,造成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存在不公平情况。采购中心逐条答复其质疑,并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项目中,A公司开标一览表的投标内容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问题在于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评审小组要求A公司进行澄清,A公司承认存在计算失误,并书面确认按单价汇总后的总金额。由此看来,A公司不属于无效投标,评审小组的处理也是正确的。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要求某供应商作出的澄清是否需要对其他供应商公开,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专家认为,某供应商澄清内容如对其他供应商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无需告知其他供应商;反之,则必须告知其他供应商。具体到本案例,A公司因计算失误导致总报价变化,其价格分是按更正后的报价进行计算的,对评审小组给其他供应商评分不构成任何影响,故无需告知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已将这些要求告知所有供应商,专家表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中标确认函时,操作机构没有必要先公示评标结果,易引起供应商的猜测。如采购人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出具中标确认函,采购中心可直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B公司反复质疑要求公开的评分分数不属于公开范畴。当然,供应商要求公开评分分数的愿望是好的,会让采购活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但同时会泄漏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至于B公司质疑“采购中心在实际投标金额和唱标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还不公布相关数据,造成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存在不公平情况”,也是不成立的。根据18号令的规定,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价格分及其他评分分数并未涉及。(作者: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陈卓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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