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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集采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0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对今后该省的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即提高两个占有率,一是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二是,提高集中采购规模在全省政府采购总额的占有率。

  “然而,第二个占有率的提高,必须建立在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规范其采购行为,提高其采购效率。”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如是说。

  为达到这一目标,陕西省将在12月31日实施《陕西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大大提高了其可操作性。

考核内容细分量化

  李宇介绍,《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严格遵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同样采取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且全面检查每年开展两次。不同的是,为将考核落到实处,《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了分类、量化,并为每一项考核指标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及相对应的分数。

  《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考核、基础工作考核、采购业务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五个方面。每一项考核内容又细化为不同的考核要素。以采购业务这一考核内容为例,其又分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执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等七项具体考核指标。

  在对核考核内容进行细分的同时,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还对每一项考核指标进行了量化。还以采购业务考核这一考核内容为例:该项考核的总分为30分,其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执行采购方式3分、编制采购文件5分、发布采购信息4分、采购结果公告4分、采购文件备案5分、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通过对考核内容的细化、分类,并为每一个考核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增加了该《办法》的可实施性、可操性作性,更加便于考核的顺利开展。”李宇说。

三方人员成为考核主体

  《办法》颁布之后,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不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将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将考核全面铺开。

  据了解,在《办法》颁布之前,陕西省财政厅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财政和审计、监察部门要共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机关要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

  按照《通知》的要求,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都将成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主体。必要时还将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参与考核,从而保证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和水平。

处罚规定还需细化

  有考核,就有成绩。《办法》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1~3个月的采购代理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可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于行政处分。
 
  对此李宇解释道:“目前该《办法》还处于试行期间,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个月的试行,积累更多的经验,收集更多的意见,进一步丰满、细化各个条款,保证该《办法》更加科学,更便于实施,帮助集中采购机构树立更加良好的窗口形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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