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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1家政府采购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发布日期:2015-07-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98

    11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除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外,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月25日,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台”栏目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称,“成都中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处以罚款59000元(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记者从四川政府采购网获悉,自去年以来,我省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已开出数张“罚单”。这些罚单轻则会让供应商进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重则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了解,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政务数据存储与灾备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 活 动 中 , 提 供 的 编 号 为ISC-CC-2011-ISMS-G-048-R0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C-CC-2011-ITSM-G-029-R0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ISC-CC-2012-ISV-SI-008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该公司中标后,项目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在进行查询和核实时,意外地发现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均为虚假材料,随后将该情况上报至财政监管部门。
    “该公司的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之规定。”业内人士指出,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外,如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针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而顶格的处罚是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悉,截至今年6月,成都市已有四川天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禾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莱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乐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远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洋职业学校、成都紫玉兰布艺有限公司、成都中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违规供应商因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被处罚。(记者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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