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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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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77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制度。多年来,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政策的落地,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思考,以期提升采购效能。
  (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有待扩大
  2013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全国GDP的4.4%,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8%。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应占GDP的10%左右,我国还有相当差距。采购范围更多地集中在货物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范围较窄。
  对于这一问题,我的建议:一是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二是进一步拓宽货物、工程、服务范围,特别是服务类项目。三是积极建设PPP项目,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四是鼓励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
  个别地方随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执行较差,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未实行强制采购要求和价格、评分方面的优惠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要解决这些政策的落地问题,就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采购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办法和标准、联合体投标等方面严格落实强制采购要求和优惠采购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到位。这些要求说起来简单,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将流于形式。因此,一方面,监督部门要做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从招标文件入手,做好源头管理;另一方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从落实制度的层面建立内控机制。
  (三)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一方面,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一些不法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私下里互相串通。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供应商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串通以及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一些不法供应商在一地因违规受罚,往往会转移到其他地方或重新注册公司继续投标等等。
  因此,要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此,笔者有几点思考:一是要实现与工商、税务、银行、建设、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信息共享。二是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杜绝供应商围标、串标、虚假应标等违规现象,建立供应商“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运行机制,促使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投标。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工作还要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典型案例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努力形成人人知晓政府采购、人人关注政府采购、人人遵守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作者:何洛 单位:云南省大理州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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