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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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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招标文件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5-06-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085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移动公厕进行公开招标。当天,A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在详细研读了招标文件后,A公司针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推卸责任,没有把好审核关,致使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等具有倾向性,希望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
    采购中心对质疑予以了回复:一方面,需求是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对需要货物、服务或工程所应具备的性能和效用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具体采购项目上,制度赋予了采购人自行提出需求的权利,集采机构原则上不应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这份招标文件已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并备案,即便存在问题,过错也应在监管部门,而不应由集采机构承担。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集采机构、采购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对于采购中心的回复,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采购中心作为法定集采机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一定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于政采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程序比较复杂,这就要求集采机构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从集采机构职能来看,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都在集采机构职责范围内。
    反观采购人,虽然集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等内容应该承担审核等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就无需负责。相反,采购人是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有必要规范操作,保证需求标准、技术参数等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这些规定,只是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时的处罚权,监管部门并不承担审核招标文件具体内容的责任。采购人、集采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并监督采购人和集采机构按既定规则去编制文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王亚坤)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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