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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结果有疑问采购人怎样提出异议
发布日期:2015-06-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78

  近日,采购人小张在审查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的某信息系统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时发现一处问题:评委会评标过程中遗漏了一项技术指标,使得项目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产品与采购人需求不一致。对于这一问题,他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小张拿不定主意。
  在小张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六十三条指出,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从此规定来看,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的救济权利,这些权利似乎与采购人无关,那么,采购人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接到小张的咨询后,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有专家告诉记者,事实上,根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对于项目需求应该是十分了解的。在评审时,采购人代表一旦发现有其他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应当及时就相关情况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评委会未按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的方式表达异议,18号令明确了供应商的这一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否认了采购人审查评委会是否违规评审的权利。”某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表示。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所以,如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时,可以根据18号令的第七十七条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对于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核实异议是否成立,对于异议属实并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采购的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阳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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