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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为非招标采购制定通用规程
发布日期:2015-06-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71

    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近日制定《衡阳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工作通用规程》,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3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组织实施程序作出全面规范。  

  据悉,《规程》的出台,旨在贯彻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规程》中的各条款文本,统一按《实施细则》制发的样本格式执行。  

  《规程》明确,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规程》强调,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拟变更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非招标采购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  

  以竞争性谈判为例,《规程》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事宜、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邀请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档案归集15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应报送详细的采购清单;工程项目应同时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有政府发布价格信息的货物采购也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在邀请供应商方面,《规程》要求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应于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变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邀请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其特定资格条件只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或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于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通用规程执行。(湘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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