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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认定投标无效
发布日期:2015-06-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42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 “科技法庭及相关辅助设施设备”采购招标活动结束后,遭到了投标供应商A质疑。供应商A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未满足售后服务要求”而认定其投标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这一质疑作出 “质疑无效”的答复。但供应商A对答复不满意,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了该投诉案件,查阅相关材料后作出如下处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售后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以投诉人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的决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点评: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评标委员会错误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混淆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常发生以“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认定投标无效而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事件。针对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通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三方共同努力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表述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文件中标明实质性要求(对采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弄清楚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如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放弃投标,切不可虚假应答勉强投标。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投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特别是对招标文件特殊规定的内容要引起注意,以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评标委员会应按规定对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弄清楚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加特殊符号而没有用文字予以明确的条款不能认定为实质性要求,更不能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认定为实质性要求。
    代理机构应对实质性要求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采购代理机构在复核时,尤其应对“因未满足实质性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如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杨勇)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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