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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质疑投诉不能全靠供应商举证
发布日期:2015-06-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09

    ■案例
  在某多媒体讲台项目招标活动中,B公司顺利成为中标候选人。A公司获悉这一结果后,以B公司投标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调查,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质疑属实的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拒绝受理A公司的质疑。
  A公司心有不甘,从B公司公开的数据中搜集了相关材料后,再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材料不能证明质疑事项成立。
  ■分析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法规精神。
  有专家认为,《条例》只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至于这些材料能否有效证明质疑、投诉事项成立,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轻率驳回A公司的第二次质疑明显不妥。原因在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分清质疑受理的程序性证据要求和质疑答复的实体性证据要求。而事实上,程序性证据要求是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质疑成立的相关材料;实体性证据要求则是证据必须确凿。
  毫无疑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受理质疑属于程序性审查,即查看供应商提供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而非“质疑有理、质疑成立”的实体性证明材料。
  从法律精神看,实体性证明材料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经调查取证而掌握的证据,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此作出驳回质疑或认定质疑事项成立的答复。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未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就认定“材料不能证明质疑事项成立”,显然是错误理解了法律精神。
  ■启示
  提出质疑、提起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救济权利。但供应商是否应该提供证明材料,业界争论较多。《条例》第五十五条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可有效避免供应商随意、恶意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比较困难,提出质疑时在客观上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除了依法公开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现场情况外,还有一些采购过程信息是保密的,供应商不可能都了解,更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利。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条例》只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非“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然,如果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而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等。目的是帮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尽快作出答复或处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答复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当事人,负责处理投诉的财政部门更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构,不能把《条例》规定看作尚方宝剑,将自己对质疑、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职责转嫁给供应商。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地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展开调查,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其满意的答复或处理,以凸显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作者:张忆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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