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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零元投标应禁止
发布日期:2015-06-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26

  最近,阅读了2015年5月22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第三版《供应商零元中标背后的玄机》一文,感触颇深。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供应商零元报价现象并不少见,而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此是否该认定为无效投标却往往不敢下结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报价是供应商的自由,只要供应商能履约,就不应该贸然认定为无效。其二,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明确零元报价是违法的,属于无效投标。其三,零元是否低于成本尚无法确定,毕竟亏本的生意无人做。
  而在《供应商零元中标背后的玄机》一文中,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引用不同的条文分析认为,零元中标是违法的。对此结论,笔者深表赞同。但同时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禁止接受供应商零元报价。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其中的“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就是认定供应商零元报价违法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因为接受供应商的零元报价,也意味着接受供应商向采购人赠送的货物或服务。因此,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该坚决拒绝供应商的零元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也应该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拒绝供应商的零元报价,并做无效投标处理。
  此外,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运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或者项目外商品、服务,不得把供应商提供赠品或者项目外商品、服务作为优先或者加分的因素。如果采购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处理,即,“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供应商主动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赠品、回扣或者项目外商品、服务的,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不得将此作为提高产品档次、提高评分分值等影响评审的因素。
  第三,合同履约中,采购人也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供的赠品、回扣或者项目外的其他商品、服务。也就是说,即便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赠品、回扣或者项目外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人在履约时也不能接受。当然,采购人更不能索要供应商的赠品、回扣等。(作者:decleglawyer)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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