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采购人拒签合同受惩罚
发布日期:2015-05-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67

  这是发生在几年前的采购故事。

  2011年10月27日下午3时,某县对该县一所中学多媒体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DCG2011-090)实行竞争性谈判,该县监管部门及中学也派员参加会议并进行现场监督。

  在评审时,有关专家认为,谈判供应商A公司报价为78.8万元,而其他谈判供应商报价都超过115万元,相差甚远,综合考虑各投标单位性价比,确定A公司比较符合招标文件规范要求而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随后,A公司按规定对该评定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在规定期间内,无任何质疑,并发出了成交通知书。

  然而,中学向监管部门提出质疑,认为成交单位未能全面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迟迟不肯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为此,该县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采购活动严格按采购文件规范要求,开展竞争性谈判,遵循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到位,也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其评标结果经各有关方确认并签字,合法有效。

  因此,该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同意专家评审意见,维持评审决定,成交结果合法有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中学必须按成交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同时,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供货,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按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监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验收合格方可在验收书上签字。否则,视同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予以拒收,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章第七十五条等规定,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重新组织招标。

  至此,该采购个案算是了结。

  该采购个案说明,采购人、供应商都要讲诚信,尊重法律。(作者:罗道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