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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变更单一来源的8个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5-05-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63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办法》(财库[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变更方式申请、审批管理、附则四章。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各方普遍关心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办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还需要提供拟定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此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三)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办法》提供第(二)款要求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中央预算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方式变更申请。对系统中已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提供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纸质文件报送。

  (五)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六)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七)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要包括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等材料。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中央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作者:黎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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