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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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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采购“问题货物”止步
发布日期:2007-11-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1

   近来,国内媒体相继报道了假CPU事件,业界沸沸扬扬,居垄断地位的“腕级”厂商深陷信任危机的漩涡。与此同时,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政府采购的货物质量问题。

  假CPU缘于后期“不设防”

  纵观整个采购过程,后采购期的工作对于实现采购目标、确保采购质量至关重要,而这一阶段的工作却是政府采购公平链条上最容易脱节的地方。

  人们在搞政府采购时对采购前期的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非常慎重,依法采购,规范采购正逐步成为采购当事人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但对采购后期的质量控制却放松了,事实上,要保证采购目标的最终实现,落实后采购期的工作更为重要,遗憾的是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放松甚至忽视了采购后期的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工作,采购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前重后轻”的毛病,善于投机钻营的供应商往往会抓住招标采购方的这一薄弱环节,趁虚而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控制质量要“层层设防”

  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问题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未雨绸缪,不但要坚持规范操作,控制采购标的的质量,而且要控制采购过程、采购程序的质量。

  透明的招标  在采购方式上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防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供应商资格设定上坚持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要慎重行事;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上要公正合理,不偏不袒,力戒“唯价格论”或“唯资质论”;在给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上要力求快速、准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

  严格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尽量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注意保密,专家的数量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以上。开标、评标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也非常重要,对重大招标采购项目,财政、纪检、检察、公证等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并形成一种制度。

  对称的合同  合同的签订要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事先列明的条款,对价格、标的、付款方式等一些实质性条款不能做改动,也不得恶意追加“补充合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进行鉴证,有条件的也可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称平等。
 
  精细的验收  验收环节的“猫腻”很多,采购人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对重大项目应邀请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服务提供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供应商要及时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敦促采购人派职工代表、邀请质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验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对于工程类项目应邀请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彻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对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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