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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需求管理是避免奢华采购的良方
发布日期:2015-05-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74

  案情
  某市安监局在网上公布一年来的设备采购清单,其中“装备箱”一栏中赫然出现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V),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局负责人公开回应称,网站上的采购清单属实,他们通过政府采购部门招标采购的一批工作必需品中,有一项是应急救援装备箱,当时工作人员推荐了皇冠和新秀丽两个品牌。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否则就要废标。于是,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LV这一奢侈品品牌,凑足了3个品牌进行招标。经过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该批工作必需品采购进入招标程序,按照低价中标原则,应急救援装备箱一项最终的实际采购品牌为皇冠。
  事实上,该局公布的设备采购清单中,除了LV,还有意大利和德国的知名户外品牌坎普与多特。进入装备箱招标的另外两个推荐箱包品牌新秀丽和皇冠,只是名头不及LV,价格普通百姓均难以承受。
  分析
  透过这个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采购人是否可以推荐多个品牌?2.如何避免明显超出工作需要的奢华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当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该市安监局负责人的解释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用概念,为自己直接或变相指定品牌寻找借口。实际上,法律精神是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让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并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通过推荐皇冠、新秀丽、LV三个品牌参与装备箱采购投标,实质是变相指定品牌,显然是违法的。遗憾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对采购人的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导致这样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事情发生。
  避免奢华采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采购需求进行严格把关。《条例》第十一条提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由此可以看出,采购人需要对采购需求合理与否承担终极责任,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也有把关之责。
  启示
  仔细回味这个案例,采购人负责人所称“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LV这一奢侈品品牌,凑足3个品牌进行招标”显然站不住脚。为了避免这类现象不再发生或者少发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特别是采购人主管领导)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其知道规范采购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性。
  另外,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迫在眉睫。近年来不时引发舆论和公众关注的政府采购事件,大多与采购需求不合理有关。《条例》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创新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今后,项目信息(含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公示及投诉处理结果、采购合同等都要公开,采购人提出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想要“蒙混过关”难上加难,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目的难以达到,还会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违法行为的漠视也要引起重视。代理机构不能为了承接业务而委曲求全,只有规范操作、依法采购,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才能不断赢得好口碑,为自身发展壮大创造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协助纠正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害的将是自己。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确做法是:确保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作者:张斌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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