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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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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采购信息公开必须要“出狠招”
发布日期:2015-05-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5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采购合同等信息必须要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更是明确要求,要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可实际工作中,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与相关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真正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各地必须要动用三项实招。

  要"敢于否决"采购结果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这就是说,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不仅要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还必须要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这样,任何未按这些程序公开信息的采购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其采购结果就失去法律效力,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不接受、不保护违规采购行为的采购结果,那么,采购人等违反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就会得到遏制。

  要"敢于拒付"采购资金

  对未按规定公开发布信息的采购事项,要敢于动用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手段,拒付采购资金。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等,直接关系到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关系到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等方面,对此,各地必须要充分重视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并要明确规定,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是支付相应采购项目资金的必要手续和前提条件。凡是没有按要求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事项,财政部门就拒绝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以此手段就能达到规范和提升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和效果。

  要"敢于追究"相关责任

  凡没有依法公开发布信息的责任人,各地要敢于动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手段,严肃追究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对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义务主体及责任问题,法律法规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以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不仅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其责任人员还要给予处分并通报。在《采购法》及《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同样都有明确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责和处罚条款。只要我们能够严格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一定能够达到促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目的和效果。(作者:崔建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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