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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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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职采购人当代表应严格把关
发布日期:2015-05-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75
  案例回放
  一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某街道办(采购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购,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采购人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采购人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专职律师陈××代表其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专家组其他成员在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分析
  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是为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某土地整备拆迁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表面上看,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年服务费只有48万元,但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中特别注明,本项目计价标准不包含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本项目服务范围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产生的服务费。采购人若委托中标供应商完成上述法律事务,后者应按国家规定的70%~80%标准收费。该项目涉及建筑600栋,以此计算,中标的律师事务所仅此项目一年可净赚数千万元。因为利益的诱惑,于是发生涉嫌串标行为。
  结合这个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陈××不是采购人在职人员,是否有资格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2.当陈××是某投标供应商在职人员的真实身份被确定后,虽然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但陈××是否还有资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并签字确认采购结果?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表示,关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应为采购人在职人员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业界通常默认采购人代表为其在职人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用网首席执行官黄献华认为,非在职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前提是其能100%代表采购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与投标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通用类采购项目,因为项目本身没有技术难度,采购人在职人员一般能从容应对。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能缺乏相关人才,因此邀请非在职的专业人员代表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必须对该专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把关,即其不能与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有任何联系,同时还要对其身份保密,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前,不能让外界特别是供应商知道其联系方式。”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人士杨先平介绍,结合本案例,因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专业性强,作为采购人的街道办应该没有懂法律的在职人员,因此邀请陈××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是可行的。但采购人没有认真核实陈××与投标供应商是否有关联,属于失职。在陈××所在律师事务所投标被认定无效后,陈××可以继续参与项目评标,因此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有效。
  杨先平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的确认没有特别好的办法,一般只能靠采购人自觉把关,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采购人把关不严、涉嫌违规违纪,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没有进一步处理的权力,但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甚至是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对采购人作出适当处罚,以规范采购人的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作者:张斌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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