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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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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票开给采购人
发布日期:2007-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6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直接提供给采购人,但其销售或服务收入却是从财政国库中取得的。由此,不少供应商就将其发票直接开给了财政国库部门,或有的国库部门还主动索取采购发票,这引起了不少采购人的异议。笔者认为,销售发票应开给采购人。

  “消费者”该持有购货发票

  “维权”要以原始发票为证据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消费者,其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保修、转让、服务承诺措施的兑现等方面都将面临着与供应商直接进行交涉的问题。而如果采购人没有正规的原始采购发票,这可能会给采购人带来诸多的不便与麻烦,使其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可能受到侵害。因此,相比之下采购人更需要持有供应商开具的原始税务发票。

  “核算”要以原始发票做依据 原始购货发票在体现资产价值、购置行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它不能脱离实物资产而存在,而应作为实物资产的购置依据,即“发票、实物”要对应相符、相互依存,体现在会计账户处理上,就是要“证、证”相符。如果采购人没有购货发票而仅凭预算内、外资金“拨款单”就作为资产入账凭证,明显缺少资产购置的合法依据。

  给采购人开票最有价值

  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因为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而变得间接或弱化,采购人虽有得到称心如意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也有按规定及时付款的义务。同样,供应商虽有提供合格的商品和兑现其服务承诺的义务,但也有及时索取货款或报酬等的权利。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就是销售发票。

  能增强采购人或用户的消费信心 可以想象,如果消费者得不到购买的原始发票,那么消费者消费起来一定有所顾虑,作为政府采购买方的采购人或具体用户情况也如此。而如果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了销售发票,更能显示出供应商主动提供完善售后服务的诚意,使采购人或用户排除心中存有的消费后顾之忧。

  国库无需发票作凭证

  国库账户核算不需购货发票做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只要有政府采购合同或经采购人认定同意支付采购款项的支付凭证,财政国库部门就可以直接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而无需采购发票作为支出依据。另外,有些地方设立的“政府采购专户”,其实也仅仅是一个起资金结算作用的往来性户头,其核算的是采购资金的代收、代付、退回等往来性业务。按要求,只需要有完备的往来款项收付凭证就行,而并不需要购货的原始发票做附件。

  集中支付不需购货发票做依据 财政国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目的就是要以“集中支付采购资金”为手段,努力减少资金的周转渠道和环节,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集中服务职能。而不是为了自己要采购什么资产,或是为了国库部门自身的消费。因此,资产的购置发票就应当开具给采购人作为其资产入账的依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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