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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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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按“不同”管理
发布日期:2007-11-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5

  为了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一般应在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有效的采购合同,然后买卖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过程中,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财务工作者,个人认为,在保证金的管理上应灵活操作。

收取比例按项目不同灵活设置

  许多地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为中标金额的10%,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供应商的资金成本;中标供应商为了降低其资金成本,势必会在其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成本,加大采购人的购买成本,使政府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上大打折扣。

  特别是一些已经实行全国连保的货物,如计算机、汽车、电视机和空调等商品,各代理销售商只负责销售,产品的质保全部由生产商或特约定点维修单位负责,如果对这类产品的销售商收取10%的履约保证金,无疑增加了采购成本。笔者认为,对这类产品的销售商应小比例收取或者免收履约保证金。

返还时间按标的物不同设置

  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购合同顺利履行而特设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即如数返还。但对合同履行完毕时间的界定各地有所不同,有的以货物交货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的以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准。笔者认为,应就不同的采购项目灵活设定保证金的期限。

  例如,电子、电器类产品验收合格时就应返还,而道路工程类项目则应在质量保证期满时返还。

尽量采取非货币性资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主要有银行汇票、电汇等转账、现金及银行保函等几种形式,目前,各地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较多,使用银行保函者较少。这一方面造成了供应商的携带风险,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加大了采购人的采购成本。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为主,根据采购标的物的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在采购已实行全国连保并且具有良好声誉的货物或科技技术含量不高,在使用过程中除人为因素外,不易损坏的货物时,可适当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或在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即返还履约保证金。

  对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应把握“灵活、区别对待”的原则,站在买卖双方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履约保证金的最大价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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