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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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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价格问题更有底气
发布日期:2015-04-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94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笔者看来,采购人应该或者能够获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价格,所凭据的只能是六个字,即信用、规模和专业。解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顽疾,也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是信用。宏观上讲,我国政府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上都具有极高的信用度,但具体到单个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均严格及时地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恐怕值得探讨。其次是规模。政府采购总体规模巨大,但单个采购项目往往规模较小,难以吸引供货商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提出报价。最后是专业。当前,采购人普遍缺乏专业的采购人员,作为专业化采购代理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存在工作量大、人手少、培训不足等问题,更多地扮演“操作员”而非“专业者”的角色。
    令人欣喜的是,《条例》有不少条款涉及这三个方面,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信用方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强调了采购人的信用问题,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仅约束供应商,也是采购人必须遵从的原则。第五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强调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性。
    在规模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意在扩大采购规模、发挥集约效应;第二十八条对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进行了界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在专业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水平,询问、质疑答复情况等,强力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当然,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在《条例》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依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此外,我们还要认识到,政府采购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应与其他改革配套推进。如,在信用方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除了应研究如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提高履约效率和诚信外,还应与相关部门研究财政资金国库支付流程的优化问题。同时,结合公务卡制度改革,探讨采购卡支付问题,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降低供应商成本。
    在规模方面,除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外,还应与相关部门研究通用设备统一配置标准,减少通用设备的个性化要求,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设备实行统一的采购标准和采购计划。
    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应加快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后续教育、再教育问题,探索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成立政府采购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作者:徐剑锋,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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