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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政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发布日期:2015-04-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08

    新疆财政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区本级单位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2日,记者从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最新出台了《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办法》要求采购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财务(资产)部门与其他业务技术部门的分工,确定固定的工作人员办理政府采购各项业务,发挥各采购人财务(资产)部门的内部审核职能,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经过采购人财务(资产)部门的审核把关。为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最新《办法》在细化采购预算政策功能方面引人瞩目,那就是要求自治区本级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预算额度的60%。同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必须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采购国内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产品。
    《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公开,要求所有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另外,针对以前时不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较轻现象,新《办法》明确了采购单位或部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等十项违规情形,并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调减采购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移送有关部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使得对不当政府采购的处理有据可依。(记者佟向东)

    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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