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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规避政采将拒付资金
发布日期:2007-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5

  11月5日,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今后,江西省采购单位对于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监督管理。否则,资金支付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据了解,此前,江西省政府采购资金均统一拨付到采购单位账户由其自行支付资金,结果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省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西省采购办)下发《通知》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实施政府采购,否则江西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采购资金,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采购单位负责。

  江西省采购办副主任欧阳青波告诉记者:“我们认为,从资金支付环节加强管理,将更加有利于减少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他表示,该省希望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该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公正地开展。

  《通知》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向江西省采购办提供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与中标供应商签署的《购货合同》、采购单位对物品验收的《货物验收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来源:刘卫琰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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