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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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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
发布日期:2015-04-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29

    问: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的法人和项目经理同时到场才能报名,这样设置报名条件是否合法?
 
    答:
    唐广庆:针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我国法律法规从未有关于报名程序的规定,也无此必要。因为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实质上是资格预审公告,从内容上看只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信息以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起止时间等。只要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就意味着已经报名;如果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除上述内容外,也应明确具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和业绩),以便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评估自己是否资格合格,如果不合格就不要购买招标文件。如合格就由自己决定购买,购买招标文件的就意味着报了名,也无须有报名程序。
    2.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带单位介绍信即可购买。无须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也无此必要。
    3.资格条件是否合格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时,通过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是否合格;如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标时,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资料评定是否合格。
    结论:没有报名程序,只有购买招标文件程序,资格后审只在招标公告中表明合格的条件,这个条件规定的目的只是为潜在投标人评估自己是否合格,以便确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未规定报名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的条件。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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