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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严厉处罚采购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07-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8

    监管工作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推手”之一。要做好监管,对于各种违规行为决不能手软。江西省宜春市在这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今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对各种违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决定。宜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宜春市采购办”)主任敖凤桃表示,自从《暂行规定》出台,宜春市的政府采购额有了大幅度增长,操作也更加规范。

    聚焦发展定严规

  敖凤桃说,采购人漠视、规避政府采购,一直是制约宜春政府采购发展的大问题。在对采购人的检查中他们发现,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很多本该定点维修的车辆根本没有定点维修。

  由于《政府采购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规定得并不细致,有时候发现违规现象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罚,“比如《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违规一般是要求给予行政处分,但具体怎样进行行政处分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处罚力度不够的话对采购人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执行力度,宜春市监察局和宜春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暂行规定》,对采购人、管理部门、集采机构、供应商的各种违规行为及如何处罚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重罚取得好成效

  敖凤桃说,《暂行规定》对政府采购的各层次参加者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严厉而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
 
  对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暂行规定》要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采购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拒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根据年度违规金额的不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一直到撤职处分的行政处罚。并对采购人处以年度违规金额5%至20%不等的罚款。

  另外,《暂行规定》对管理部门、集采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甚至开除处分。评标专家有相应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属行政监察对象的,还将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供应商有相应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为不良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暂行规定》出台后,宜春市的政府采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政府采购额和去年相比,有了很大的增长。敖凤桃介绍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市政府和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支持,他们的支持使政府采购有了更大的执行力度。今后,宜春市将力争把所有符合规定的采购项目都纳入政府采购,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记者:杨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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