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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政采监管公权力的“任性”
发布日期:2015-03-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2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对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而言,这就要求我们注重监管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使政府采购监管公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
  监管机构的内控目标不仅要考虑社会反映突出的政府采购质次价高、周期长、效率低的现实状况,也要兼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不仅要考虑政府采购监管能力、水平需要和运行规律的要求,也要回到内控制度的出发点,即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标价值取向,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基于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目标应以权力制衡为主,兼顾效率。
  相互制衡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管内控制度的重要理念。所谓制衡就是在监管权的设置上,在权责配置、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政府采购监管的“善治”要素包括:可预见的、公开透明的监管政策制定过程,对其行为负责的行政执法。要以法治和创新的精神构建政府采购监管新常态。认真查找权力风险点,使权力运行实现分权制衡、流程制约,在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法和公权力的行使中形成内生的制约力,实现从管理向治理、从治权向服务的转变。
  在笔者看来,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构建五位一体的内控机制。即:风险控制——量化内控业务的管理风险;关键环节——突出内控业务的关键环节;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流程控制——细化内控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度控制——制定内控业务的执行规范。此外,还应通过设立监管权力监控指标体系、岗位监管指标体系、工作流程监控指标体系,形成统一的内控指标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正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然而,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办法、准则却未能及时补上。因此,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权力内部控制度,如政府采购权力清单公示制度、监管能力评价制度、内部监管评价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此外,还应编制内控风险操作指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文本,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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