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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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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采法规体系 强化各方权利意识
发布日期:2015-03-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585

  在笔者看来,“法治政采”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法治政采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迈进的重要契机。法治政采不是应景的空洞口号,它有着实实在在的内涵,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内在要求。
  第二,实现法治政采的首要环节,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是政府以合同方式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它始于采购需求的确立,终于采购合同的验收。但从立法来看,最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的法规文件只有一法两令,即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于采购需求设定、预算编制(具体项目的执行预算)、合同审查、履约监督、验收支付、绩效评估等重要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细化完善。不过,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这一“头”一“尾”均有明确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此外,各地出台了五花八门的地方性规则、制度和办法,有些规定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在笔者看来,政府采购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供应商理论上不受地域限制,实践中却受地方行政规则的限制,客观上阻碍了资源的流通和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规体系,法治政采根本无从谈起。
  第三,强化相关机构的守法意识,排除权力部门的不法干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治权,即约束权力。政府采购关系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难免遭到权力部门以不同名义插手干预。据了解,在个别地方,除纪检、监察等部门外,连纯属服务性质的政务服务中心都为自己赋予了“监管”的职能,对具体采购活动横加干涉。法治政采要求任何与之相关的政府行为都要恪守两个准则,一是“法有授权”,二是“于法有据”。“法有授权”解决的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资格问题,法无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政府采购事务。“于法有据”解决的是政府采购行为的尺度问题,即每个具体的政府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有明文规定,不能随心所欲。
  第四,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采购虽然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但其行为的本质依然是受民法调整的商业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享有自主决策权,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向权力部门让渡自己的权利,以换取某些“抬手”和“方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法治政采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应着力加以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在建设法治政采的过程中,尊重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平等对待各类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绕不开的重要课题。
  第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是群体庞大的参与者,也是建设法治政采的重要力量。对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监管,不宜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为主,而应依靠行业组织,通过自治自律和相互监督的方式实现。此外,针对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虽然处罚的权力在行政机关,但笔者认为,还要依靠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作出违法性判断和违法事实的认定。(彭时明)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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