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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高分散采购等限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5-03-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14

    山东省2015年集采目录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此前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工程项目仍维持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新目录将标准统一调整为,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
    此外,新目录还对批量集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购5台以上台式计算机及10包以上复印纸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等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等,实行定点采购。(周琳娜)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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