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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采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发布日期:2015-03-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
  《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致力于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使得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透明、公平、公正。在第三章和第四章,《条例》多处强调“公开”,令人鼓舞。《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例如,对于采购人在采购中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化整为零的情形,《条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条例》二十八条指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这些关于政府采购“公开”的规定,不仅能有效杜绝“权力黑手”“暗箱操作”,对企业的成长大有裨益,有效加速了整个生态圈的运转速率。
  此外,为确保《条例》有效地贯彻实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增列34种违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外,《条例》还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真心做产品、诚心做企业的供应商而言,无疑是一剂“兴奋剂”,让我们拥有更充沛的精力和时间做好产品、做好服务,实现品牌等于品质的企业目标。此外,《条例》倡导以品质、价格为采购核心的政府采购行为也将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这一点对我们同样适用,我们将有机会更好地发挥优势,利用现有平台,把品牌与产品做强做大。(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 刘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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