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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发布日期:2015-03-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85

  目前,全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已建成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203个。回顾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公共资源改革是一项典型的自下而上的、问题导向型的、自发自觉的制度改革与创新。
  如何深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只有从法治环境建设和改革创新两个方面综合施策。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诚信守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坚持创新引领,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科学技术创新,打造一个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如何从法治环境建设和改革创新两个方面综合施策?
  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生态
  一是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现立法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引领,需要提高立法质量,让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部门利益法制化”在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中表现突出。据报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缘何12年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根本原因。应加强人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工作的主导。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由来已久,虽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两法之争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应尽快启动两法的修订或合并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目前仅以部门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应尽快纳入立法计划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新兴交易项目亟需建立执法和交易规则。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在交易重点环节上限制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的角度消除招标人对交易过程、结果的影响和控制。要增加对于投标人失信惩戒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信用评价应用制度。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或责任人实行限制和清退机制。要规范和限制评标专家行为,建立评标专家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是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政府采购领域,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法律规定,纠正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做法。在执法监督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查处和公开曝光违法交易活动,遏制资质挂靠、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蔓延态势,用案件查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对发生腐败案件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追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要严肃查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照管办分离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三是诚信守法。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面临着失信易、立信难,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诚信者得不到激励、失信者得不到惩戒的“尴尬”局面。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应整合建设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全国统一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实守信的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改革创新实现新突破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鲜事物。以法治作保障,靠改革添动力,坚持创新驱动,打造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升级版,已成全行业共识。现阶段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迫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新突破、迈出新步伐。
  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据统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约20个,其中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约10个。“九龙治水”、多头执法导致职责不清、政出多门、争权诿责,是执法不到位和执法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这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改革方向。安徽合肥、湖南株洲等地先行先试建立集中执法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执法,取得明显成效。
  创新交易服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购买型交易,如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等;二是售出型交易,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多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践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在购买型交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小、消极作用大,在售出型交易中与之相反。因此,我们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购买型交易代理服务职责既有利于落实管办分离、分事行权的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又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防止财政资金流失。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应按法律规定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对于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借鉴四川眉山模式,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代理职责,从源头破解“中介不中”的问题。在售出型交易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积极开展营销策划、宣传招商,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提供交易代理服务,共同促进公共资源效率最大化。
  创新交易技术手段。目前,江西等省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实践证明,信息技术的程序性、实时性、开放性、可溯性等特点,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规则执行的刚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开放,实现充分竞争。全流程的电子化交易使交易主体由“面对面”转变为“背靠背”,是避免串通投标的有效手段。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政策文件的颁布,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具体指南。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层面,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现在都没有障碍,关键是破除习惯于沿用传统方法和手段的思维定式,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经费保障,组织推进、落实。(袁天鹏)

    来源:常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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