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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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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补充报价事宜
发布日期:2015-03-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40

    问:(1)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设备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办,是否属于法定招标项目?
        (2)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需对原设备进行完善,提高部分元件的技术要求,厂家要求针对该增加内容补充报价,可否?如厂家利用此次补充报价的机会,趁机降低投标价格是否属于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因招标人提高了技术参数,投标人须增加价格的,但为了中标反而降低价格,是否可以接受)?

    答:
    唐广庆: 1.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你提出的已经达到200万元,所以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此依据地方规定如需向当地有关单位备案时,就应按规定执行。如地方无此规定,也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第(四)款之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你提到的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但是你们为实现合理竞争,以达到经济的目的,采用招标方式是正确的。投标人通过竞争,提出有竞争的投标价格,是正常的。为获得中标,原中标单位提出完善项目比原项目的价格低,属于正常行为,可以接受。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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