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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过“监督关”
发布日期:2015-03-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81

  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此前就《条例》有关媒体问题回答提问时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种公共资金支出活动。过去十多年中,中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采购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并涵盖了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项目。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初衷,就是要有效控制财政支出,以降低政府采购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
  但事实上,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已存在多年。据报道,1500万元采购10万套“次品”课桌椅、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等乱象频出。在一些政府采购价畸高的后面,往往是一条官商勾结的利益链,即政府采购的虚高部分被当成“唐僧肉”坐地分赃,悄然流入少数人的口袋。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而这些政府采购,往往是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了事实上的“违法”。比如,在审批环节,为投标单位“私人订制”标准;在招投标环节,为投标单位暗中提供合法机制;在公告环节,让公众一头雾水,无法监督。
  这次《条例》出台,就是对过去的粗犷制度进行细化,不少条款都极具针对性,在回避、公开、追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公众期待以此为契机,从制度上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
  遏制政府采购浪费的前提,是实行严格的预算审核,提高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同时,对计划、采购、验收、支付等各环节,明确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及时将采购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外界监督。
  目前,中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基本上是同体监督和内部监督。事实证明,这些监督效果十分有限,难从根源上治理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问题。因此,在保证纪检、审计、检察、财政、招投标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时,更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权。尤其要引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将“阳光”注入到政府采购实施的每一个关键环节。
  还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问责和考核机制,出现问题,对违法者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文/米食)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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