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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日期:2015-03-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509
 
    记者从省财政厅得知,3月2日,省财政对各市县财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法制学习,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行为。要建立内部严格的执法机制和督促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顾问,增强法律专业力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明确处罚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范围是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而不是采购发生地本区域。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发布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各市县要在本地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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