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招标人开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是否违规?
发布日期:2015-03-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03

    问:招标人开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是否违规?

    答:
    唐广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
    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
    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