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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行“最低投标价法”
发布日期:2007-11-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8

     今年上半年,四川省政府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种招投标新机制。

  “最低投标价法” 就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根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合同估算价,在规定的同一时间递交招标文件,招标人当场宣布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列后经各投标单位签字认定开标结果。排名第一位即投标价最低者,只要其投标文件科学严谨,能说明其投标价是合理的,经过评审委员会的审核后,在完成履约担保手续后,便会获得中标通知书。

  据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邓波介绍,我国现今通常采用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其实质是一种综合评标法,即通过评审专家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报价、业绩、资信、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而评出中标者。这种招投标方法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在其准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以及制定招标文件与组织专家评标打分等环节,都容易出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难以有效防范。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漏标底和贿赂专家。

  近年来克服现行招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陷,对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改革,以根除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的呼声很高,“最低投标价法”就是四川省在这种呼声中探索建立的一种招投标新机制,由于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自身素质,以及废标条件都是量化的、公开的,它剔除了在招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将实力不强、管理不善,靠“走门路”的企业被堵在了市场之外,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为了防止投标人利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低价抢标,《意见》还规定,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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