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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日期:2015-0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0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针对我省近期开展的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活动中,对违规专家、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有的处罚行为不规范,有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省财政对各市县财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要求:
  一、要提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法制学习,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行为。
  二、要建立内部严格的执法机制和督促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顾问,增强法律专业力量。
  三、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2007〕13号)严格执行统一的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四、明确处罚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范围是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而不是采购发生地本区域。
  五、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发布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各市县要在本地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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