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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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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采购人应尽之责
发布日期:2007-11-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0

  “政府采购的货款经常是一拖再拖,这笔款项对我们供应商来说很重要。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肯定会影响我们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最近,某政府采购供应商这样向记者抱怨。据这名供应商介绍,他们在全国几十个省份都有政府采购业务。而且一直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供货期限按时供货,但令他不解的是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却经常迟迟不能支付,有时候甚至能托上几个月。“这给我们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这家供应商的抱怨应该引起业内的重视。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合同中往往只规定供应商的供货期限,却不规定采购部门或财政部门的付款期限。致使经常出现采购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迟迟得不到采购款的情况。一些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往往在全国多个省份都有政府采购业务,各地的采购款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各地都把采购资金一拖再拖,无疑会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不小的麻烦。

  诚然,政府采购是不少供应商的一项重要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对企业的品牌提升也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终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采购资金迟迟不能支付,影响到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并由此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盈利,无疑将大大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虽然由于政府部门的特殊性,很多企业对拖欠采购资金的现象只能是敢怒不敢言,但不能排除其最终撤出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该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的供应商,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政府采购,不但要向社会展示自己的公正、公平,也应该展示自己的高效和诚实守信。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既规定供应商的供货期,又规定采购款项的支付期。及时供货,货到付款,采购人满意,供应商积极。相信这样的政府采购,才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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