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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政府采购“潜规则”亟须加强法治
发布日期:2015-02-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260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行政领域有依法行政,招标采购领域也应该依法招标、依法采购,而且可以作为依法行政的模范领域,因为招标采购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做为法律支撑,属于依法招标、采购。但在现实中,这原本用于防腐反腐的专项制度,不但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反而成了权力之手实施腐败的“遮羞布”,致使“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
  “潜规则”让政府采购中饱私囊
  “政府采购领域现存的问题太多了,给我一天时间也讲不完。”一个从事采购工作二十余年的业内专家对记者如此表示。
  据记者了解,2013年以来,“次品”桌椅事件、“黑心棉”事件、天价优盘事件以及各种政府采购事件相继被媒体曝出。一位曾参与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对记者说:“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在具体招标的过程中,采购单位比较强势,比如采购单位想让张三中标,李四来了,采购单位或者招标公司就会明确告诉李四‘不要参与竞标,已经内定’。如果李四一定要参与,即使中标,到时也会在支付、验收等环节被百般刁难。现在企业也都清楚,不和采购单位搞好关系也拿不到标。”中国社科院《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也显示,政府采购中的协议供货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以内,部分商品甚至高于市场平均价的3倍以上。正因为如此,提及政府采购,我们最先想到的可能是天价采购、豪华采购、买贵不买对等字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采购一度成了某些人中饱私囊的“幌子”,“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人所共知的“潜规则”。从已查实的采购贪腐案例来看,政府招标及采购中的腐败无处不在,几乎遍及政府招标及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其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据一名曾帮助招投标企业维权打过官司的律师对记者介绍,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但是,绝大多数的公开公示的信息都太过简单了,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更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哪个不是只简单的公布招投标结果,而不公开事前、事中的情况,如此公示,公众哪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同时,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缺乏有效的监督,个别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打破“潜规则“亟须加强法治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记者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一直由法律、若干财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从整体上看,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通过条例把《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予以落实和细化,对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那样,“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同时,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及遏制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还需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尤其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问责机制。其中,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及不正之风,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让法律成为谁都不敢碰的“高压线”。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政府采购根植于市场经济,又与政府用权、花钱、消费等息息相关,因而是法治经济建设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紧紧扭住立法先行、制度规范的原则,起步不久便踏上了法制化轨道。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共出台9万多项制度文件,涵盖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将原本自由分散的采购行为关进了制度笼子,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
  何兵认为,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科学立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发展到今天,自身的弊病、现实的问题、变化的形势,都要求《政府采购法》作出调整,与实践对接,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与GPA国际接轨,顺应发展变化,反映时代精神,为推进改革注入新的源头动力。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领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将法束之高阁,置身于程序和规定之外;有的以权压法,人为干预采购活动的开展;有的“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明处合法,暗地违法。更有部分地区,以创新之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改革中另起炉灶,另立一套监管执行体系,与法定原则背道而驰……
  在某种程度上,法的实施情况如何,直接决定法治水平的高低。在何兵看来,未来一段时间,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把制度规定不打折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决策、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仍然是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何兵对记者说,法不会自动扬善惩恶,凡是法律触及之处都应该有监督保障。特别是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强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形成法治的威慑力。同时,还需要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潜规则”,让政府采购真正地走进法治时代。(记者  洪 鸿)

    来源:社会纪实与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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