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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市财政局积极推进规范阳光采购
发布日期:2015-02-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89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高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近期,市财政局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采购工作实际,对政府采购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和规范。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权限。按照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无权审批同级预算单位的采购申请,为了更具可操作性,市财政局授权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级预算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
  二是规定了采购时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公开招标的项目从下达采购执行任务到发布中标公告须于40日内完成;其他项目,从接到采购任务到发布成交公告须于20日内完成。市财政局将按照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各代理机构的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公开了采购预算。从今年1月起所有采购项目在采购公告中必须公布采购预算,分标段或分包的,须分开公布采购预算,使采购活动更加透明。
  四是规范了采购公告文本和明确了公告时限。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使用标准化采购公告文本,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标明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若接到举报,将取消该项目的代理资格。同时,采购文件必须在指定网站上免费公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询价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中标(成交)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日期为当天16点以前。
  五是严格了采购方式。规定了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建议采购单位以各种理由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六是规范了采购项目增项部分。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追加,超出部分按采购限额组织采购。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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