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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制 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发布日期:2007-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3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制度。近年来,这项制度虽有所发展,但尚存在认识不到位、采购范围窄、采购规模小、预算控制不严、采购随意性大、管理机制不健全、运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 

  一、切实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运用财政支出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市场公正,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其中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旨之一。国家运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环境和国内产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就业,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残疾人兴办企业等,从而实现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因此,我们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千方百计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范围不扩大,规模上不去,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效应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国际资料表明,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当年GDP的10%左右、财政支出的30%以上。近年来,虽然我省政府采购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占GDP与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过低。2006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仅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1%和5.5%,还没有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更不能与一些省份相比拟。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1.8%和14.9%,广东、安徽、江西、福建等省的政府采购规模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1.55%和20%、1.58%和9.92%、1.52%和9.63%、1.45%和8%,说明我省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方面仍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决定于政府采购的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就谈不上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目前,我省虽然随部门预算改革编制了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但也仅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大量的用非税收入实施的采购项目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违规自行采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为此,财政部门要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当作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要不断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编制,硬化约束,强化执行,逐步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同时,将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并加强工程采购监管,建立公正的采购平台,规范工程采购行为,以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幅增长,为我省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尚处于起步和完善阶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远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实践。一是健全和完善制度。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法》框架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做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二是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严格实行“管采分离”,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切实做到监管与执行相分离。监管机构不得代行采购职能,执行机构不得代行监管职能。同时,严格按照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监管活动,坚持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以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和公信力。三是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齐抓共管。要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充分利用他们的优势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考核单位落实廉政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采购单位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是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采购工作机制。要在一定范围内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供货商的权力,由其与供货商进行讨价还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供货商管理,建立诚信、履约和竞争机制,加强对供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积极主动地为采购单位搞好服务。五是加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的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规范其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以充分体现“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六是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定期会同人大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不定期地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加大通报和处罚的力度,以增强采购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强化政府采购宣传和培训工作

    同任何一项新生事物一样,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人们从不认识到逐渐认识直至完善的过程。为此,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大张旗鼓地宣传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取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政府采购的社会认知度;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政府采购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探讨、研究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要加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的力度。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培训,使其全面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政府采购操作业务知识,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加快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财务业务知识,还要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为此,财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工作,选配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的干部充实到政府采购管理队伍。尚未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市县要抓紧设立。同时,注重提高采购执行机构人员的职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采购单位也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人员要相对固定,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只有得到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配合,才能使我省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才能使陕西的政府采购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做出贡献!(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苏新泉)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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