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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谈判是否增加了采购成本
发布日期:2015-02-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37
 
  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74号令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谈,专家要多次参加谈判活动,这是否意味着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比以前更繁琐,采购成本也更高了? 
  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专家表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谈判开始前,必须先成立谈判小组,再由谈判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进而由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因此,对于公开招标失败或紧急之需而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因其采购需求是完整、明确的,可以先由代理机构代为制订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在书面推荐或通过公告邀请来的供应商中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一并确认谈判文件。如果采用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则可以在谈判时由谈判小组一并确认采购文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采取公告邀请和书面推荐方式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两次;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一次。而对于其他无法详细描述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至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不管何种情形,谈判小组均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且在这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将采购需求的变动通知到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74号令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而以前的程序,大家之所以认为简便,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人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至于是否增加了采购成本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国际经验来看,其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而不是以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采购方式。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均规定了适用情形,唯独公开招标没有规定适用情形,之所以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是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出发的。不过,国际上对于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表述得非常明确,即能够详细描述采购需求的产品才适用公开招标,与采购金额大小无关。 
  借鉴国际经验,有专家表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调整管理理念,围绕如何更好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金额大但采购需求无法详细描述的项目,可以选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特别是服务项目的采购。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增加了采购成本,但相较采购效果而言,应该也是“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记者 冯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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