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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应完善“事前事后制度”
发布日期:2015-01-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20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最低价中标成为通行的招标评标方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和行业反映,在缺乏事前评估、事后监督的情况下,执行简单的低价中标原则非常容易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同时,执行简单的最低价中标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也带来了巨大隐患,是财政资金主导的政府工程项目出现安全隐患的重要诱因,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又一推手。
  为此,江苏省工商联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其一,应当建立和完善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加强事前评估。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可以较好的规避恶性竞争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当然,为了避免人为设立一些门槛,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也要进行丰富和完善。比如重大项目设立门槛高,中小项目设立门槛低;另外合格供应商名单的选择也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多方评估和论证,并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更新。
  其二,鼓励创新。对于经过认定的创新型产品,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要给予适当加分,形成政府真正鼓励创新和支持创新的机制和氛围,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其三,完善中标后的巡访制度。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方、纪检、质量监督等部门参与,对政府重大采购和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巡访,填写监管意见书和巡访记录,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招标中心。对中标后发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的企业要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和惩戒,形成限制恶意低价中标,鼓励优质优价中标的良性循环。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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