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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避免恶性竞争
发布日期:2015-0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69

    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 (记者吴秋余)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简称《PPP办法》)。
   《磋商办法》主要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五种情形。《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而《PPP办法》中,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以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此外还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
    该负责人介绍,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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