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开标后可以要求最低价一方继续降价吗
发布日期:2015-0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58

    问: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如果评标方法是总价最低法,开标后,可以要求最低价一方继续降价吗?

    答:
    唐广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及评标方法,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价格(除有算术修正错误外)是不能改变或者降低的。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报价)签订合同。因此中标人投标价格,除有算术错误外,报高的不减,报低的不补,漏项也不补,也就是说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结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是不能改变的,即不能要求进一步降价。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