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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探索购买服务定价机制
发布日期:2015-01-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23

    今后,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可从政府采购目录中选择服务购买项目,并按照项目属性分别适用不同的定价策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各环节将有规可循。
    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完善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定价机制,并按服务采购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实施原则与标准,对包括预算编制、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各采购环节的、办理时限与标准进行量化,旨在全面规范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价格通常具有难以度量性,为兼顾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苏州市政府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定价策略,同时对不同项目的定价方式进行划分。对于政府购买服务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的采用非竞争或适度竞争采购方式项目,经购买主体委托,物价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实施成本规制;对于补贴政策比较明确的项目,则沿用原有定价办法;对于有市场参考价格的项目,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定价;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的项目,本着略有盈余的原则,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由原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可参考事业单位经费核算标准定价。此外,《实施细则》强调,物价部门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将实行目录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需求编制《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各类规定明确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本单位其他部门预算内容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实施细则》还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划分为政府采购与定向委托,同时描述了定向委托的具体适用情形。对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年度内发生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全年合同标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审定后可采取一次性定向委托方式,期限为一年。此外,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经审定后也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在合同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在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等内容,同时需要经过购买主体的法制机构会同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据了解,由于苏州市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实施细则》只对部分工作设置了原则性规定,为制度的今后完善预留了空间。(记者朱颖报道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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