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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享受的九项权利
发布日期:2015-01-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23
 
  作为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供应商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也享受着一系列正当合法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九项。 
  其一,平等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任何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都可以是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有权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通常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开始前,相关部门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审查对象,不能设置特定的、歧视性条件阻止供应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应商的资格。 
  其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政府采购作为社会公共采购,供应商有权平等获得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而获得这种机会的前提是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人必须在指定的全国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方便供应商获取采购消息。 
  其三,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不得通过地方保护性条款和行政干预的方式,歧视和排挤供应商参与投标。供应商有权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自主地决定投标报价和编制投标书,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还可以与其他供应商、自然人组成供应商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竞争。 
  其四,在招标采购中提出质询的权利。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尤其可对一些歧视性或不明确的条款提出质询。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做出答复。而招标文件发出后,如内容需要修改,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信息告知供应商。 
  其五,自主、平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供应商中标后,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遵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当相关当事人需要修改合同时,有权要求进行协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与采购人是平等的民事贸易关系,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管理者身份凌驾于供应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其六,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保守自身商业机密的权利。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接受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查,投标过程中也需要对一些内容作特殊说明,对于一些可能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果采购人必须了解,供应商有义务提供,但作为采购方,应遵循供应商的正当要求,保守其商业机密。 
  其七,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工作最有力的监督者,因此,其有权了解项目的采购方式、程序、步骤,招标、评标的内容、方法和过程,中标单位的名称、中标条件和签约内容,同时,有权查阅政府采购的记录、关注中标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和核实采购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 
  其八,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供应商认为采购程序、结果等有失公正,或自身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仲裁机关或司法机构提出质疑、抗议或申诉,并提出索赔要求。 
  其九,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如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各种滥收费行为,拒绝各种不当利益要求等。 (作者:高志远,单位:河北省沙河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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