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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
发布日期:2015-0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594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同履约验收等管理工作,并在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延长特定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周期、灵活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明确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并对项目合并采购、合同续签等提出明确要求,大大增强了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的灵活性。其中规定,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此外,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强调,购买主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且多数社会组织规模较小,承接服务和筹集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强。对此,《暂行办法》在鼓励充分竞争、培育中小社会组织等方面也作出多项规定,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暂行办法》提出,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若采用购买主体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双方推荐承接主体的总数一般应不少于5家。其中,购买主体推荐的承接主体家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50%。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
    《暂行办法》还对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进行了衔接。其中明确,承接主体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其履约能力确实难以达到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质量,或者其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并经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对其总体评价较差的单位或人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购买主体有权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可从原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择优确定1名及以上的承接主体,由其继续提供该项目的服务。
    据了解,浙江省财政厅还同时出台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度)》。《目录》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类,共设置一级目录2类,二级目录16款,三级目录65项。(乐佳超)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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