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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腐败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96

  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促进了人民生活的改善,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建设有了明显改观,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一种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正在逐渐形成,但毕竟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配套措施滞后,个别人员利益熏心,为追求最大利益,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钻法律的空子,承揽工程,这无疑促使了建筑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带。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发生,寻求有效治理对策,去年5月份以来,我们围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一主题,组织开展了长期的预防调查工作,特别地在交通系统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室,加强对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通过与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触,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突出,腐败隐患普遍,为此,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招投标市场当事人腐败,刻不容缓。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腐败的表现 
  (一)投标人伪造资料骗取中标,如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资质证书、伪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或者借用资质证书、为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冒用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为迎合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伪造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伪造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中标后,由于设备落后,技术缺乏,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二)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实行围标、串标。所谓围标,就是围标人借用或雇用多个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演戏”陪标,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围标人中标;一旦中标,第一中标人弃权,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而抬高中标价。出面参与的公司又可按事先约定收取管理费。如在一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一围标人持6家公司的资质竞争同一个标段,但由于无法提交足量的资审保证金,最终没能实现自己的愿望。 
  所谓串标,是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发起,共同研究由谁充当中标人,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如,有的串标企业报价时为了抬高“所有报阶的平均值”,故意偏离市场行情,报价特别高;还有的串标企业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造成最后只有唯一一家满足招标需求,自然只能是他中标。中标者最后再给其他参与串标企业分享利润。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使招标流于形式。有些招标人先施工后招标,生米做成熟饭,再通过给评标人员做工作,补充完善招标手续,使程序合法化;有些已经内定了中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将能否确保其内定中标人中标作为先决条件,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针对某个投标人的有利条件,或者为了暗定中标人中标临时专门更改招标文件;有些在暗定中标人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时,直接威胁、利诱第一中标人弃权,和暗定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四)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一个工程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几部分,有的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将工程主体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而将附属配套设施如桥洞、地下管道、室内用电设施等工程直接发包。 
  (五)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应受制于委托方。但现实生活中,代理机构为追求合作,对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现象时有发生。如在一次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程序,制作出了一个标底预算价,招标人代表发现比自己预先设定的预算价高出20%,当即要求其再制作,于是代理机构就又制作了比原先低20%的预算价。还有一次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杜绝借用资质和围标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专门规定“投标人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提交资审保证金50万元”,但在招标之前,招标单位做了与此相抵触的补充规定,即“可以以现金形式提交资审保证金”,这显然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但代理机构竟然一概准许。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故意将投标价报价最低,实现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变更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而变更合同价格,使工程一再地超预算,从而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七)评标人员的评标能力有待提高,评标行为有待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出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评标人员当场向监督人员请教,如问:“缺一年的财务资料,怎么办?”、“业绩中投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怎么办?”。这种行为反映出评标秩序不规范,让人无法区分到底谁是监督者谁是被监督者,很容易产生一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串通一气徇私的感觉。 
  (八)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到位。目前对招投标过程实行监督的,一是政府的招投标机构,一是本系统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法说,这对招投标的公开、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因为政府的招投标办公室多数只能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级已是勉为其难,更不可能监督其单位领导了。监督人员不注意学习,业务素质低下,对那个阶段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哪些是重点以及怎样监督不清楚;更何况由于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想实施问题监督就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进行高质量的监督。另外,个别监督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发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做好人主义;还有的素质低下,故意给评标专家施加影响,干预招投标活动,如“这是市里某领导的公司,让他过关吧”、“这个公司,我听说信誉不好,不能让其过关。” 
  二、对策和建议 
  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腐败行为是一项任重而道远、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制度建设,又涉及到提高整个国民素质,依法组织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自觉性的培养。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方面是市场监管的需要,更主要的则是预防腐败的需要。 
  (一)由于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配套措施滞后,人们依法招投标观念不强,思想一直停留在人治时代,总想把获取中标的砝码押到招标单位身上,在招标人身上做文章,借此搞骗取中标、先施工后招标等。因此,加强宣传,增强人们依法招投标意识,仍是下一步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如对招投标过程只有原则性要求,监督人员如何开展工作没有具体标准,对监督人员监督到什么环节,监督的纪律要求,都没有规定。南京市在改进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倡第三方监督,把监督范围从监督招标过程,延伸到对标段履约情况的监督,适时公开监督结果,值得借鉴。 
  (三)确保投标保证金发挥作用。招标单位经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制度,作为约束投标人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在促使投标人实事求是投标并履约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但发挥得还不够,真正实行起来是很难的,一是没收主体不明确,二是没收后怎么处理没有具体规定。 
  (四)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为避免个别评标人员违法违纪和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对现有的各类专家库进行清理整合,消除分散管理、只入不出的弊端,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统一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坚强对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及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建立对违法违纪人员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五)强化监督,提高监督水平。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监督人员经常学习研究招投标业务及相关政策,力争成为行家里手,进而依法监督到位,及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改进监督方法,经常变化招标地点,利用异地专家库到异地开展评标,避免评标人员违法违纪。组织监督成员,不定时深入工地跟踪检查,对发现的诸如转包、借用资质、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长期不到工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撤销合同,没收投标人向公司交纳的管理费,责令投标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作者:孙会昭 蒋军辉,单位: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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